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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信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25 10:49:14


为了加强执行信访接待工作,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依法维护执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及时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消极执行、违法执行、执行乱等问题的发生,不断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对执行信访工作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核销标准》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行信访机构设置】 

执行信访工作统一在上级法院的管理下,设立信访领导小组,并由信访专员具体负责信访交办工作。信访办理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审查处理结果回复信访人,报告上级法院。 

第二条【执行信访案件由来】 

执行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主要来源于以下情形: 

(一)上级及各监督部门的转件 

(二)本院院领导接待转件 

(三)舆情发现线索 

(四)执行承办人日常执行工作排查 

第三条【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原则】 

(一)有访必接、接待必理 

(二)及时处理、及时化解 

(三)预期处理、告知时间 

(四)无法处理、及时上报 

(五)公平公正、合法合理 

第四条【执行信访办理流程】 

信访案件办理流程,发生信访案件或发现有信访苗头,第一时间向执行局长汇报,执行局长批示后交案件承办人及时化解信访案件,案件承办人无法化解的由庭长、局长、主管院长依次接待化解。 

第五条【信访请求事项及处理】 

一、反映消极执行,能及时处理的,尽快处理并回复信访人,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反映有财产线索不及时查控处置 

(二)反映有财产线索不调查核实 

(三)反映不及时督促履行 

(四)反映不纳入失信、限高措施 

(五)反映不采取拘留等措施 

(六)反映案款不及时发放 

(七)其他情形 

二、反映乱执行,及时更正,给信访人一个合理的答复,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反映超标的查封、扣押财产 

(二)反映查扣并处置案外人财产 

(三)反映查扣处置财产不告知 

(四)其他情形 

三、反映违反廉政执行行为,如若发现,移交本院纪检监察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反映吃拿卡要 

(二)反映索贿受贿 

(三)反映徇私枉法 

(四)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院院长天天接待日接待转办】 

设执行信访接待日,实行每周五执行局集中接访,每周五全局执行人员集中接访。 

第七条【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宣讲】 

接待信访人时,认真讲解并告知执行中的困难、执行不能的情况,争取信访人的理解。 

第八条【无理缠访及打击】 

执行当中遇到信访人无理缠访、闹访情形,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严厉打击。 

第九条【本院不能处理之上报解决】 

执行中遇到信访难题,不能化解的,及时上报上级法院处理解决。 

第十条【执行信访中其他事项的处理】 

执行信访中遇到的其他情形,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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