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执行信访接待工作,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依法维护执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及时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消极执行、违法执行、执行乱等问题的发生,不断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对执行信访工作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核销标准》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行信访机构设置】
执行信访工作统一在上级法院的管理下,设立信访领导小组,并由信访专员具体负责信访交办工作。信访办理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审查处理结果回复信访人,报告上级法院。
第二条【执行信访案件由来】
执行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主要来源于以下情形:
(一)上级及各监督部门的转件
(二)本院院领导接待转件
(三)舆情发现线索
(四)执行承办人日常执行工作排查
第三条【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原则】
(一)有访必接、接待必理
(二)及时处理、及时化解
(三)预期处理、告知时间
(四)无法处理、及时上报
(五)公平公正、合法合理
第四条【执行信访办理流程】
信访案件办理流程,发生信访案件或发现有信访苗头,第一时间向执行局长汇报,执行局长批示后交案件承办人及时化解信访案件,案件承办人无法化解的由庭长、局长、主管院长依次接待化解。
第五条【信访请求事项及处理】
一、反映消极执行,能及时处理的,尽快处理并回复信访人,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反映有财产线索不及时查控处置
(二)反映有财产线索不调查核实
(三)反映不及时督促履行
(四)反映不纳入失信、限高措施
(五)反映不采取拘留等措施
(六)反映案款不及时发放
(七)其他情形
二、反映乱执行,及时更正,给信访人一个合理的答复,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反映超标的查封、扣押财产
(二)反映查扣并处置案外人财产
(三)反映查扣处置财产不告知
(四)其他情形
三、反映违反廉政执行行为,如若发现,移交本院纪检监察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反映吃拿卡要
(二)反映索贿受贿
(三)反映徇私枉法
(四)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院院长天天接待日接待转办】
设执行信访接待日,实行每周五执行局集中接访,每周五全局执行人员集中接访。
第七条【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宣讲】
接待信访人时,认真讲解并告知执行中的困难、执行不能的情况,争取信访人的理解。
第八条【无理缠访及打击】
执行当中遇到信访人无理缠访、闹访情形,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严厉打击。
第九条【本院不能处理之上报解决】
执行中遇到信访难题,不能化解的,及时上报上级法院处理解决。
第十条【执行信访中其他事项的处理】
执行信访中遇到的其他情形,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