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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25 10:52:56


为借助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悬赏执行是指通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公告举报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并据所提供线索取得执行实效的,由申请执行人给予举报人一定悬赏金的执行措施。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提供的财产状况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案件; 

(三)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 

(四)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悬赏执行具体请求、悬赏金承担、以及拟刊登悬赏公告媒体等内容。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给予举报人的悬赏金的比例为不低于举报财产处理额的1%,但不超过举报财产处理额的25%,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 举报被执行人下落,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拘留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可按500元/人的标准奖励举报人。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由案件承办人逐级上报执行局长批准。对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应当作出悬赏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申请执行人。不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由案件承办人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悬赏执行公告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悬赏执行公告(仅限住所地在驻马店市),也可以在人民法院互联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不收取悬赏公告费用。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选择在其他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的,悬赏执行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悬赏执行决定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预交悬赏执行公告费用,不预交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第八条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由人民法院从申请执行人可分配的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或由申请执行人另行缴纳。 

执行案件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仅有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他申请执行人,其他申请执行人不愿意申请悬赏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申请悬赏的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是否放弃申请悬赏执行。 

部分申请执行人不放弃申请悬赏执行的,应当自行负担悬赏金,未申请悬赏执行的其他申请执行人不负担悬赏金。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申请执行人预交悬赏执行公告费用后七日内,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悬赏执行公告。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选择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悬赏执行公告,或在人民法院互联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的,人民法院在送达悬赏执行决定书后三日内,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悬赏执行公告,或在人民法院互联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上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第十一条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或住所地;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件案号,立案时间,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 

(三)举报联系方式:人民法院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四)悬赏金的比例、条件以及支付方式。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一)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办公地址; 

(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三)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如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四)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含股权)、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五)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六)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第十三条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举报人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比例奖励领取悬赏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举报的被执行人下落地址非为经常性居住/办公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驿城区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七)举报的财产不具有可执行性。 

(八)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情况严加保密。对举报人的接待应有专人负责,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未经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十六条 悬赏金的发放应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悬赏金的发放由案件承办人逐级上报执行局长审批后支付。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悬赏执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获取悬赏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院纪委监察部门对悬赏执行措施和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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