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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权审执分离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25 11:12:56


为提高执行效率,推进阳光执行,真正做到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的有效分离,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二、强化执行局管理能力。设执行局局长、政委各一名,副局长二名分别兼任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的庭长,综合办公室主任一名。 

三、执行一庭负责执行实施。下设7个执行小组,每个小组采取“1-2-N-1”模式,1名执行法官带领2名执行员、最少3名司法辅助人员,配备1台执法车辆,1名专职司机负责执行实施。 

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 

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衡,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执行二庭主管执行裁决,负责异议案件审查、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

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由司法辅助部门负责,对评估、拍卖、变卖所提异议由执行二庭审查。 

五、执行综合办公室负责分案、结案、失信名单、网查网控网卖、各种数据的统计以及指挥中心管理和后勤工作。对当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 

执行综合办公室负责执行指挥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中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经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执行综合办公室落实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以有效解决消极执行和不规范执行问题。执行申诉审查部门可以参与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接访工作,并应当采取排名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促进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及时处理。 

执行综合办公室推进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失信被执行人的管理,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六、设立财产保全小组,对全院财产保全统一管理、集约保全,从源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审判环节中的事务性工作,减轻民事审判压力,提高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 

诉前、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七、成立执行宣传小组,设执行宣传专干1-2名,将执行宣传纳入执行工作的常态化管理。营造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 

八、在院党组领导下、执行局领导班子要敢于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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