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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疫情诈骗利欲熏心 被判刑担责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20-06-02 08:42:22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虚构出售防疫用品“额温枪”的虚假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系我院审结的一起利用疫情防控犯罪案件。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防疫用品需求量大增之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自己有“额温枪”购买渠道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代某信任并收取其定金2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归还个人借款或挥霍。代某发现王某某无法发货后,索回定金3000元。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庭审中,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表痛悔,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裁决,回归社会后将痛改前非,决不再做违法犯罪之事。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王某某系累犯、当庭自愿认罪、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驿城区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物品时务必提高警惕,应当向有销售资质、信誉良好的正规厂家购买各类物品。我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等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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