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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天上不会掉馅饼 谨防遭遇电信诈骗

  发布时间:2022-09-07 16:57:19


   近年来,电信诈骗十分猖獗,特别是由于科技的迅速发展,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进行的诈骗日益突出,并以“多变的手段”“逼真的骗局”令越来越多的人落入陷阱,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有的人甚至被骗的血本无归,其实,电信诈骗就时刻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2017年11月至同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宋某、赵某以帮助网店刷销量提高信誉度,让网友虚假购买该网店上的物品(不发货),事后将虚假交易的金额全部退还并赠送礼物为诱饵骗取多人花钱刷单,让刷单人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账户转款,后二人将刷单人的钱款用于网上赌博,特别在同年12月份期间,造成上百刷单人200余万元损失。同年12月17日,赵某潜逃后,宋某继续骗取多人刷单,骗取多名被害人的钱款用于网上赌博。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宋某单独或伙同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信息,采取以刷销量提高信誉度为名,让网友虚假购买其网店上的物品,事后将虚假交易的金额全部退还并赠送礼物为诱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其中宋某参与诈骗他人钱财2052440.3元,赵某参与诈骗他人钱财1850009.6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宋某、赵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诈骗他人钱财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属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宋某、赵某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人亲属共同自行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情节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均予以酌情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宋某、赵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扣除已退赔部分)。

  

 

  近年来,借助电信网络实行犯罪的案件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法日新月异,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甚为恶劣,其中“兼职刷单”诈骗更是呈现出飙升局势,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高佣金”、“先垫付”、“足不出户、日进斗金”“正规平台、诚邀刷单、按条结算、轻松上手”等兼职广告铺天盖地的出现在网络上,这些广告对于全职妈妈、在校大学生等人群充满着极大的诱惑。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平台、短信等途径发布虚假“兼职刷单”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套用真实刷单的真正流程,等刷单成功后,再以系统网络问题等借口要求受害人多次刷单支付、转账,骗取受害人钱财。

    在此,驿城区人民法院提醒大家,在享受电信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背后存在的隐患,在找工作时一定要通过正规平台,增强防范意识,切勿相信网络上的虚假广告,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做到“不贪婪、不轻信、多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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