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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樊学民,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3196209282032,高中文化,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退休职工,河南佳美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平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南8号院36号楼1单元,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金建小区6号楼2单元2楼西户。 2024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24)豫1702刑初89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樊学民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生效后,樊学民一直住院治疗。2025年3月25日,罪犯樊学民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其申请后又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2025年10月10日,本院已对罪犯樊学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者,请在三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63000,联系人王法官,电话0396-2826516。 特此公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吴宗宇,绰号“明康”,化名“王建军”“吴建军”,男,汉族,1998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2199810230035,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隽水镇新塔社区四组2号。 2025年7月11日,本院作出(2025)豫1702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吴宗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因现判决已生效。2025年9月5日,罪犯吴宗宇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5年9月10日,本院已对罪犯吴宗宇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者,请在三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63000,联系人张法官,电话0396-2160108。 特此公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于化龙,男,汉族,1989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8909055556,大学文化,原驻马店市科嘉电子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西平县盆尧乡莲花池村四组。 2025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25)豫17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于化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现判决已生效。2025年8月25日,罪犯于化龙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5年9月9日,本院已对罪犯于化龙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者,请在三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63000,联系人张法官,电话0396-2160108。 特此公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李猛,男,汉族,1994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9411017111,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张楼镇庙东村庙东247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和谐医院。 2024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24)豫1702刑初83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于2024年10月11日生效。2025年8月20日,本院已对罪犯李猛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者,请在三日内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63000,电话0396-2826976,联系人李法官,15239699167。 特此公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贺玺瑞,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滑县四间房乡冬呼村74号。 2023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23)豫17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贺玺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案于2023年5月5日生效。2025年8月20日,本院已对罪犯贺玺瑞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者,请在三日内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63000,电话0396-2826976,联系人李法官,15239699167。 特此公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杨国强,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方城县赵河镇贺家庄村赵河街74号。 2022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22)豫1702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杨国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判决已生效。2025年8月20日,罪犯杨国强以其患有肺结核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5年8月21日,本院已对罪犯杨国强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者,请在三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63000,电话0396-2160078。联系人王法官13693967555。 特此公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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